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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1-22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蒋健

 

为防止校(园)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1、校(园)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校(园)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区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工作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5、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导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6、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7、校(园)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8、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10、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1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1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1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5、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16、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7、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18、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19、食品在烹饪后至师生用餐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20、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1、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22、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听取卫生监督人员的批评指导,并及时整改。
23、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及时报告(具体程序见“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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