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2年申报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
二、认定过程
1.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在《辖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详见附件)上填写任现职以来至
2.认定地点与日程安排
(1)市级认定地点: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1号楼206室。
认定时间:3月22至
联系电话:86690293,联系人:梅国君
(2)区级认定地点:天宁区教研室一楼后勤组(105室)
认定时间:3月22至
3.工作时间:上午:8:40-11:30 ,下午:1:40-5:00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注意事项
1.登记单位及认定人数,领取顺序号;
2.把校本表格和区表格拿出来单独放在一起;
3.把市级认定有效证件按时间顺序排好。
四、参加市教研活动学时认定
1.2009、2010、2011年的学时认定以教研活动记录本为主。
2.2008年以前的认定,必须提供下面两份材料:
(1)教研活动通知,有本校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2)常州市教研室相关学科教研员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公章的证明。
五、其他
1.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视为取得24学时,无需认定。
2.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附件:《辖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