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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2年认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9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吴燕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2年申报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

    二、认定过程

    1.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在《辖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详见附件)上填写任现职以来至20111231期间已培训过的继续教育内容,并提供相关培训证书(参加自考或其它学历进修尚未毕业的,凭单课结业证书或成绩单认定学时);单位审核校本培训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汇总后送区教研室进行区级培训审核盖章;然后由单位送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审核、认定。

    2.认定地点与日程安排

    (1)市级认定地点: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1号楼206室。

认定时间:322323

       联系电话:86690293,联系人:梅国君

(2)区级认定地点:天宁区教研室一楼后勤组(105室)

  认定时间:322323

    3.工作时间:上午:840-1130 ,下午:140-500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注意事项

    1.登记单位及认定人数,领取顺序号;

    2.把校本表格和区表格拿出来单独放在一起;

    3.把市级认定有效证件按时间顺序排好。

    四、参加市教研活动学时认定

    1200920102011年的学时认定以教研活动记录本为主。

    22008年以前的认定,必须提供下面两份材料:

1)教研活动通知,有本校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2)常州市教研室相关学科教研员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公章的证明。

    五、其他

    1.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视为取得24学时,无需认定。

2.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附件:《辖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20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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