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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0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吴燕

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市教育局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市、区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1年申报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

二、认定过程

1.天宁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教师在《2011年天宁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表格见附件一)上填写任现职以来至20101231期间已培训过的继续教育内容,并提供相关培训证书(参加自考或其它学历进修尚未毕业的,凭单课结业证书或成绩单认定学时);单位审核校本培训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汇总后送区教研室进行区级培训审核盖章;然后由单位送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审核、认定。

2.认定安排

(1)区级认定

认定地点:区教研室3303室;

时间安排:425426,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86605516,联系人:蒋殿媛。

(2)市级认定

认定地点: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1号楼206室;

时间安排:427429日,上午840-1130 ,下午:140-500

联系电话:86690293,联系人:梅国君。

三、市级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注意事项

1.登记单位及认定人数,领取顺序号;

2.把校本表格和区表格拿出来单独放在一起;

3.把市级认定有效证件按时间顺序排好。

四、参加市教研活动学时认定

120092010年的学时认定以教研活动记录本为主。

22008年以前的认定,必须提供下面两份材料:

1)教研活动通知,有本校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校公章;(2)常州市教研室相关学科教研员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公章的证明。

五、其他

1.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视为取得24学时,无需认定。

2.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从2011年起,我市中小学教师每年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其中通过参加由人社局举办的公共科目培训取得24学时,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级专业培训取得不少于48学时。

另:1. 2011申报晋升中级职称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表格见附件二)审核安排在422(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地点为九州环宇B1712室局人事科。因与其它工作安排冲突,时间较紧,请各校务必于该时间内来局审核,联系电话:86909589

2. 2011申报晋升高级职称人员20062010年度考核表不全如需局提供复印件的,请务必填写好2011年拟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基本信息表(表格见附件三),要求写清所缺年度,于422(周五)一并交至局人事科。各单位应及时知会相关申报人员,避免出现遗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附件一:2011年天宁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表

附件二:2011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年度考核汇总审核表

附件三:2011年拟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基本信息表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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